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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8-02-0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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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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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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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尹力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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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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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由省直相关部门下放或委托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3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项目由各片区管委会与省直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省编办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省编办会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可以对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附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

附件:政府令330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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