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汉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17-02-11 15: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承接产业转移和向返乡创业者提供发展平台,提 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普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 设周期,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达州普光建设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标 准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用途。

第三条 标准厂房经营主体为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具体负责 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厂房经营和企业管理等工作。本办法 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 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并 与开发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规划。属于节能、环保、高新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标准厂房。

(二)企业需在宣汉县登记注册,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 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标 排放。

(四)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 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 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五)与开发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 接手续。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厂房使用用途、使用面 积、使用期限、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配 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六条企业入驻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 目建议书、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卫生评价、 安全标准、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拟租赁 面积、楼层等相关信息经相关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后,由开发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建立手续协办制度,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租赁面积。原则上以一层楼为单位进行租赁。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最短为 5 年(若企业在 5 年 内终止合同,开发公司按实际租用时间和面积收取租金)。租赁 到期后,如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前向开发公司提 出书面续约申请,开发公司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 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 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厂房租金。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凡入驻标准 厂房的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免收租金,从第 2 年开始, 按第一层 5 元/平方米·月,第二层 4 元/平方米·月,第三、四、五 层 3 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对厂房租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 于标准厂房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前,需向开发公 司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每 2000 平方米 5 万元(不足 2000 平 方米按照 2000 平方米计算)。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及义务的情况下,开发公司在合同有效期满后 7 日内,将履约保 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无息退还企业。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由开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标准厂房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将方案报县工业园 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审查 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 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 责。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 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 负责。

(三)标准厂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 的,企业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造成厂房和室 内设施损坏的,由企业负责。

(四)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物业 管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水、电、气、通信等收费管理。企业的自来水、 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 供水、供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 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 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和办公区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经营活动。利用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设施 设置广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县工业园区管 委会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使用协 议。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 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和项目,与其他入驻工 业园区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免收租金期结束后,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面积 和入库税收为计算依据,上年度入库税收达到 200 元/平方米及 以上的,全额返还租金;入库税收达到 100-200 元/平方米的(含

100 元),返还租金的 50%。入库税收以税票为依据,并经相关 部门审核确认后,逐年结算。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公司有权单方面 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 担。

(一)签约后超过 3 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 间 3 个月不投产的。

(二)投产 6 个月后未在宣汉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的。

(三)停产、停业超过 6 个月的。

(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 6 个月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 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六)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期满 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 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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