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7-02-11 14:58

达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了更有效地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实现达县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优化服务环境

1、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外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自筹,能自行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不再审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实行登记备案制。

2、减少对企业设立的限制。外来投资者注册登记所需的前置审批给予3个月的宽延期。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3万元,经载明即可申办设立。

3、实行费用减免。对技术进步和高科技发展项目实行"零费用"优惠。凡来我县投资设立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在申办和建设过程中免收应由地方所得的各项规费。设立非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工业企业,凡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现行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免收土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施工占道费、基建工地卫生费、异地绿化费;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收取外,其余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外来投资项目按规定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其50返还项目单位作为水保投入,用于水保设施建设。

4、投资者及其亲属可在我县落户。其子女在我县中小学就读,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用地优惠政策

5、外来投资者申请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内进行调剂,优先保证。使用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6、对于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企业,使用土地应缴纳的各项费用,除上交我县以上税费及出让金和农民应得的费用外,县上部分一律减半缴纳。

三、财政扶持政策

7、投资在1000万(含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从投资之日起,第1-3年由财政给予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县上留成部分50%的奖励。

8、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和经营型企业,由财政按其当年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县级留成部分(企业上缴所得税留成除外)的50%,对企业给予五年的扶持。

9、投资连锁经营、现代配送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等国家鼓励类流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2010年前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获得收入的当年起,五年内由财政给予上缴农业税同等数额的奖励。

四、附则

11、县内投资者按本规定参照执行。

12、对于一次性投资大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效益的项目,兼并我县亏损企业,吸收我县企业成为其企业集团成员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4、本规定由县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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