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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2021-03-18 00: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20〕10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工作指导,重点帮助企业晋升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市场诚信好、工程业绩优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帮扶和跟踪服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对落户我市的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做好服务对接工作。”

三、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缴纳社保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就业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连续两年内建筑业产值增速排名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建筑业发展成长型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

四、将第三条第八款修改为“(八)发挥建筑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建筑业支柱产业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率,带动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电梯等关联产业和产品的发展。”

五、将第三条第二十四款“鼓励企业入库入统”中的“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并上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业企业由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予以删除。

六、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修改为“本意见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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