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的配建项目,提高土地供后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准入条件
(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条件
拟供应土地必须是已依法报批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净地”。
(二)超前建成出让地块周边基础设施
根据年初供地计划安排,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对拟供应土地周边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实施力度,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建设资金,超前安排规划设计、下达建设资金、确定建设时序、落实建设单位,高效实施建设。同步推进地块周边的公园绿地、中小学、医院以及公共交通体系等建设,快速形成拟供地块的土地利用条件,为加快推动土地供应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
(三)明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主体
出让宗地红线范围外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属地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提前实施建设,不得由宗地受让人承担出让宗地红线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代建任务。
(四)强化配建项目准入
需在出让宗地红线范围内配建的农贸市场、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用房、文化体育场所、警务用房及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应当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在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同产权归属、移交要求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对出让宗地红线范围内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倒迁安置用房、保障性住房等且须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住宅类项目以及定向商品住房,应当由主张配建的单位就项目配建的理由、配建项目的具体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移交要求等内容形成建设方案,报经市、县政府规划项目部门会审会审查同意后,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配建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
二、规范出让地块主导产业和配建项目条件
(一)规范出让地块主导产业条件
对拟出让地块的主导产业、营运等需另设约束条件的,由属地区县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书面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预售限制条件、自持规模、自持比例、自持最低年限以及是否允许分割登记、抵押、转让等具体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将产业约束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批。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产业约束条件的主管部门作为履约监管主体,负责履行产业约束条件监管义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对产业约束条件执行和监管不到位产生的信访、法律、经济等问题,由提出产业约束条件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规范配建项目建设条件
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配建项目履约协议书》。对有配建项目要求的宗地,在土地出让前应由属地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配建项目履约协议书》(范本),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配建项目履约协议书》(范本)纳入出让文件。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先与属地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配建项目履约协议书》,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配建项目的建设要求、监管、验收、移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需在《国有建设用地配建项目履约协议书》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配建项目履约协议书》中不得约定与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合同相冲突的条款内容。
2。同步建设配建项目。对有配建项目要求的宗地,配建项目应当与出让地块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宗地受让人在申报规划方案时,应当先行就配建项目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意见并采纳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分期建设的宗地,配建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规划许可的首期项目中实施开发建设和办理验收。
3。规范出让宗地地价评估。对宗地内配建项目须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承担出让宗地地价评估的机构应对配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逐一测算,在出具《评估报告》时,若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未考虑配建项目建设成本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则应将扣除配建项目建设成本后的评估价格作为宗地出让起始建议价格。
三、强化土地出让供后监管
(一)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管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要完善土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机制,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促使已供应土地尽快形成有效利用;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切实推动闲置土地盘活、解困,全力确保完成部、省每年下达的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任务。
(二)严格配建项目竣工验收
宗地内存在配建项目的,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配建项目的建设进行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配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进行监管。配建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内容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宗地主体工程的规划核实及验收申请。配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宗地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核实。
配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项目以及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及时移交给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并由接收方签署接收证明交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对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建项目,在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根据出让合同和项目移交材料,直接将不动产权证办理给产权接收单位,不得办理给开发建设单位。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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