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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9-05-21 00:00

一、人才引进培养

第一条 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武侯区创新创业,积极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经评审核定,对引进的团队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资助,对引进的人才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鼓励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鼓励毕业5年内的优秀青年大学生带技术、带项目到武侯区创新创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万元经费补助。

第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在武侯区内创新创业,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才以及科研院所教授、研究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武侯区新领办企业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经费支持的,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补助。

二、“双创”载体建设

第四条 引导和支持区内各类主体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的费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给予最高40%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助。

第五条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15万元经费补助。

第六条 支持区内创新创业载体从苗圃、孵化器到加速器、产业园区的梯度发展,对区内获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一次性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第七条 对区内已建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经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相关补助的,给予运营机构当年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

第八条 鼓励创新创业企业入驻区内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在经区级认定的各类载体内新注册落户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估结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资助。

第九条 对区内新注册成立或获得市级以上认定并快速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多连续5年的房租补助,1000平米以内按实际租金的60%最高60元/平方米•月,超出1000平米的部分按实际租金的40%最高40元/平方米•月,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引进来。对新引进的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武侯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或已建载体达到知名创新型孵化器标准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给予运营机构最多三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引进和培育成长性强的项目入驻。对新注册成立的创新创业载体,载体内孵化企业年度贡献总计达到50万元以后,经核定,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100%给予经费补助,第三年给予80%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成功转化一项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给予载体5万元补助,每个载体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区域孵化梯度发展。按照“两核共振”原则,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顺利毕业并入驻区域内产业园区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其毕业前两年内对武侯区的实际贡献,一次性给予最高 50万元经费补助。

三、校院企地协同创新创业

第十四条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引领创新创业。对大企业大集团担任高管职务或负责核心技术的骨干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武侯区新领办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补助;对投资区内创新创业企业的大企业大集团,按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购买区内创新创业企业的产品、服务、技术的大企业大集团,按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在武侯区实施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的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经费支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高校院所深化科技成果改革,对完成确权并在武侯区内转移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该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培养以加快校院企地融合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的技术经纪人。对当年累计组织10人以上参加省、市级技术经纪人培训的各类主体给予最高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促进我区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1.5%给予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知名高校在区内设立校友会。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启动经费。

四、“双创”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支持区内各类机构建设开放共享的公共检测、分析实验、公共交易、检测认证、共享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运转良好的武侯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支持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区内运行良好的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科技金融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根据其运营效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平台。对新建或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和取得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国际合作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对区内新注册落户的海外离岸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站补助;对区内高校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在海外设立的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站补助;根据海外离岸创新基地、工作中、服务站实际运营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综合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建立国际性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境)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武侯区建立的国际性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补助,并按实际租金支出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房租补助。

第二十四条 支持建立国际性交流合作机构。对区内新建和引进的以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引进国外各类优质资源为主要运营内容的国际科技服务、技术转移和交流合作机构,经认定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助,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根据其各类资源引进情况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支持创办外资创新创业企业。对在武侯区注册资本实缴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并给予3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助。

六、科技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对当年投资2家及以上企业的基金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设立武侯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并引入专业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对区内符合投资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和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进行投资。

七、“双创”活动开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武侯区内各类服务机构承办国家、省、市、区重大创新创业活动,对于承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机构,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各类由政府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按单户企业参会综合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

第三十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企业和团队代表武侯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前三名的参赛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1.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和补助的企业,在武侯区登记注册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对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资助和补助资金须全部退回。

2.适合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适合区政府其他支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侯区促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成武府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4.本政策措施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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