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1-04-16 00:00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供应类型分为新供应M0和20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存量工业用地调整为M0。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产业结构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在新产业新业态落地和基础制造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传统形态的工业用地存在开发强度小、功能结构单一、用地单元封闭等弊端,无法满足协同生产、产城一体及发展总部经济、2.5产业等需求。经梳理,目前全国其他城市如广州、深圳、东莞、郑州等地政府已陆续出台了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

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 出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文件规定:“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送审稿)》共包括5大部分13条: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一是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定义,以及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功能用途。二是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是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用地(M)”大类中增设的用地类型,用地性质仍属于工业用地(M)。

(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一是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调整现有城市规划,优化产业功能区用地布局。二是明确(M0)应规划布局在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范围内,分为新供应M0和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两种类型。M0总规模控制在工业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新供应M0年度计划控制在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10%以内。三是明确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4.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三)严格实行准入管理。一是制定产业功能区投资准入标准;二是加强M0准入审查;三是鼓励推行实施新型产业用地(M0)“标准地”供应;“标准地”实施细则可由区(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四)实施分类供应管理。一是明确新供应M0必须采用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须持有全部物业,不得分割转让,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30%所在地级别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二是对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布局和准入标准,且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存量工业用地,可按程序调整为M0,按照“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30%所在地级别商务用地基准地价×可分割比例-原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与分割比例挂钩。产业用房竣工满5年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进行分割转让,配套用房不得分割。三是明确(M0)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新供应M0须注明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均不得分割;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的须注明产业用房自持或分割比例,配套用房不得分割。

(五)强化项目履约管理。一是严格签订项目履约协议。属地政府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再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二是落实项目考核验收机制。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约定达产时间后3个月内完成达产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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