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2019-07-15 15:29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通航产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高新区开发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所指通航产业为德阳高新区确定的通用航空(包含设计实验、整机总装、发动机制造、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通航服务、人员培训、维护维修及相关配套等完整的产业链条),以及还可带动的新材料、机械、电子、通信、能源、教育、精密加工等相关产业。

第二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德阳高新区的通用航空产业企业。

第三条区域性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区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省市规定的其他政策。

第四条区域内优惠政策:

1、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1)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或经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亚太区及以上的企业总部,补贴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至10亿元(含5亿元)或经认定为大中华区总部的企业总部,补贴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至5亿元(含1亿元)或经认定为中西部总部的企业总部,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或经认定为四川省总部的企业总部,补贴100万元。上述补贴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分别按30%、25%、20%、15%、10%比例兑现。

(2)对新引进并经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现有企业被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企业或企业总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20%以上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增幅每增加10%,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增主营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总部企业或企业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增主营业务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或企业总部,年营业收入每增加5亿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经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一次性增资或提升能级,达到本政策第四条第1-1款标准的,补足差额补贴。对经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现有企业总部,从四川省企业总部升级为中西部企业总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从中西部企业总部升级为大中华区企业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从大中华区企业总部升级为亚太区企业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运营补贴。

对年资金结算额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结算型企业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资金结算额100亿元以上的,资金结算额每增加100亿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总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总部企业跨境发展。对采取境外直接投资或并购方式在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认定为跨国公司的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加强创新体系建设:

(1)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研发体系。组织开展集智攻关,全力发展高性能航空发动机技术,加快机载设备、控制系统、构型布局、旋翼系统、飞控系统等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对年技术性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研发型企业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技术性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性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总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市场转化体系。走“一机多型”的国际化道路,依靠通用飞机拓宽市场,扩大规模、培育品牌,协调发展;对于德阳高新区认可的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适应市场环境的优质企业,在获得国家级认可的“军转民用”技术性成果并已建立稳定的市场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同一企业总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人才队伍体系。打造素质精良的飞机设计、工程热物理、机械、密封、电子、通信、材料、自动控制等创新型、通用型、复合型的科研人才队伍,注重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通航制造专业技术队伍。对企业新获批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已获批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大力开拓新兴消费市场,巩固传统服务领域,满足通用航空的多样化需求。对年销售结算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销售型企业总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销售结算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销售型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销售结算额10亿元以上的,销售结算额每增加10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入驻园区通航产业企业,应达到相应的投入、产出强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国内外客商来高新区投资通航产业项目,对引荐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5‰给予现金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奖励引荐者。

第七条凡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来高新区投资的,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期间,我区免费为其提供3个月的办公用房;对重大外资项目可适当延长。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外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第八条对投资数额较大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出现类同时,企业从优享受。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从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展开
订阅招商网络邮件周刊,每周行业资讯,最新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为您推送

全部

招商资讯

载体信息

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研究报告

项目播报

订阅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产业扶持政策
  • 企业投资政策
  • 土地厂房政策
  • 其他相关咨询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