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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2017-11-17 16:42

1. 加大对研发机构扶持力度。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研发机构孵化或衍生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奖励。

2. 鼓励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研发机构与我市企业围绕全市主导产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评估通过,由受益地财政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分别给予研发机构、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研发机构引进先进实用科技成果(专利)在我市产业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给予配套资助。研发机构在我市开展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按奖励等次一次性给予最低5万元的财政补助。

3. 引进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和《巴中市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评价支持暂行办法》评价支持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为市内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财政增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的奖励。

4. 支持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推动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权期权等方式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在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情况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业分别放宽至5%、10%和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5. 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研院所、农林牧渔、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6. 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院所、农林牧渔、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项目经费),在扣除单位管理费和科研项目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折旧等相关间接成本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技人员(团队)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主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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