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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扩区的批复

2017-07-18 08:35

泸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扩区。现批复如下:

一、扩区后开发区面积由4.629平方公里扩展到24.4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东起龙溪河口,南起长江北岸,西至关口,北至安宁镇红岩村。

二、扩区后开发区主导产业为新材料、饮料食品和临港物流及现代服务业。

三、扩区后开发区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

四、你市应切实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按照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求,提高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给土地,做好农民安置补偿搬迁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提高开发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创新发展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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