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施“蓉欧+”战略推动内外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2017-05-23 09:13

深入实施“蓉欧+”战略推动内外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聚焦重点,着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鼓励专业市场引导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1.鼓励专业市场

(1)申报条件

每年入驻商户新增注册和已入驻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合计达到50户及以上的专业市场。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入驻商户签约合同及注册证明材料;

d.申请单位承诺函;

e.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a.对每年入驻商户新增注册和已入驻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合计达到50户及以上的专业市场,给予专业市场10万元的奖励;

.对每年入驻商户新增注册和已入驻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合计达到100户及以上的专业市场,给予专业市场30万元的奖励;

c.对每年入驻商户新增注册和已入驻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合计达到200户及以上的专业市场,给予专业市场8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入驻商户

(1)申报条件

现已入驻专业市场的商户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个转企变更证明;

d.申请单位承诺函;

e.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入驻商户奖励

(二)对“个转企”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鼓励政策由区税务部门按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1.鼓励企业首次“上规达限”

(1)申报条件

首次成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统计部门出具的首次上规上限入库证明材料;

d.申请单位承诺函;

e.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对首次成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的奖励;

2.鼓励“限上”、“规上”企业上台阶

(1)申报条件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由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统计报表;

d.企业财务报表;

e.申请单位承诺函;

f.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a. 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的奖励;

. 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5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的奖励;

c.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幅度分别达到10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的奖励。

3. 鼓励“限上”、“规上”行业龙头企业上台阶

(1)申报条件

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行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批发及零售业分别以上年度本区该行业年销售额排名前三为准;住宿及餐饮业以上年度本区该行业年销售额排名第一为准;交通运输业以上年度本区该行业年销售额排名前三为准,货代业以上年度本区该行业年销售额排名前二为准,仓储业以上年度本区该行业年销售额排名前二为准,商务服务业以上年度本区该行业年销售额排名前二为准。)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由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统计报表;

d.企业财务报表;

e.申请单位承诺函;

f.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a. 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的奖励;

. 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的奖励;

c.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5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5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提升,着力推动业态高端化

(一)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1. 申报条件

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内外贸易企业,在区外新增设立分公司,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国家相应上限、上规标准的。

2. 申报材料

(1)政策扶持申请表;

(2)母公司与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由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统计报表;

(4)企业财务报表;

(5)申请单位承诺函;

(6)其他相关材料。

3. 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大中型商超卖场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

1. 申报条件

(1)区内新开业大中型商超卖场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

(2)区内原有大中型非独立法人商超卖场,转化为独立法人的。

(大中型商超卖场指营业面积达到5000㎡以上的商场、超市、家电卖场)

2. 申报材料

(1)政策扶持申请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开业证明材料(新开业企业提供);

(4)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承诺函;

(6)其他相关材料。

3. 支持标准

(1)对区内新开业大中型商超卖场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营业面积在5000㎡、10000㎡、20000㎡、3000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区内原有大中型非独立法人商超卖场转化为独立法人,营业面积在5000㎡、10000㎡、20000㎡、3000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新注册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规范经营管理

1. 申报条件

鼓励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对实现统一收银或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占比达到50%及以上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政策扶持申请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入驻商户签约合同及注册证明材料;

(4)统一收银证明材料;

(5)港管委出具的用地规模证明;

(6)申请单位承诺函;

(7)其他相关材料。

3. 支持标准

(1)对实现统一收银或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占比达到50%的企业,根据实际用地规模,每年按照1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对实现统一收银或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占比达到70%的企业,根据实际用地规模,每年按照2400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3)对实现统一收银或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占比达到90%的企业,根据实际用地规模,每年按照3600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四)支持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建立统一收银制度

1. 申报条件

新建统一收银系统的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

2. 申报材料

(1)政策扶持申请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新建统一收银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4)设备采购发票和营运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承诺函;

(6)其他相关材料。

3. 支持标准

按其设备和营运费用(指因建立统一收银制度而发生的营运费用)的50%,最高给予企业200万元的补贴。

(五)鼓励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

1.鼓励新成立外贸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

新成立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且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及以上;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d.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申请单位承诺函;

f.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a.对新成立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且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的奖励;

.对新成立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且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0万元的奖励;

c.对新成立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4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外贸企业上台阶

(1)申报条件

原有的年进出口额已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政策期内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d.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申请单位承诺函;

f.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a.对原有的年进出口额已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0万元的奖励;

.对原有的年进出口额已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长50%及以上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40万元的奖励;

c.对原有的年进出口额已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内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长100%及以上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80万元的奖励;

3.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

新设立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标准:为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通关、结汇、退税、物流、金融等外贸交易中所需的进出口环节服务的企业。)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d.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外贸综合服务证明材料;

f.申请单位承诺函;

g.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对于新设立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注:以上所指的年进出口额需纳入青白江区外贸进出口额数据统计。

三、优化服务,着力做强产业支撑

(一)支持专业市场和第四方物流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1. 申报条件

设立综合服务机构,提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代记账、统计等服务,正常开展工作且服务入驻商户达到100户及以上的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

2. 申报材料

(1)政策扶持申请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入驻商户签约合同及为入驻商户提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代记账、统计等服务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承诺函;

(5)其他相关材料。

3. 支持标准

(1)对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设立综合服务机构,提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代记账等服务,正常开展工作且服务入驻商户达到100户及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20万元的运营补助;

(2)对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设立综合服务机构,提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代记账等服务,正常开展工作且服务入驻商户达到200户及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40万元的运营补助;

(3)对专业市场、第四方物流企业设立综合服务机构,提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代记账等服务,正常开展工作且服务入驻商户达到400户及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80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支持进出口贸易企业融资和购买信用保险

1.支持企业融资贷款

(1)申报条件

通过仓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税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的进出口贸易企业。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融资贷款合同及到账证明材料;

d.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申请单位承诺函;

f.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补贴,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小微企业投保信用保险

(1)申报条件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进出口贸易企业。

(2)申报材料

a.政策扶持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c.企业签订短期信用保险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

d.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e.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f.申请单位承诺函;

g.其他相关材料。

(3)支持标准

a. 对年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企业全额补贴;

.对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

四、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社会贡献”即税收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税收贡献测算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中的金额除注明的币种以外,都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四)本政策申报时间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4月1日-4月10日。2017年申报范围为2016年12月23日-12月30日,2018-2020的申报范围为上一会计年度。

(五)申报流程:第一阶段,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向载体单位申报,注册地址在园区内的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报,注册地址在园区外的企业直接向区商务投促局申报;第二阶段,由载体单位组织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相关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区商务投促局和区财政局复审;第三阶段,区商务投促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综合评审,符合政策支持的报区政府审议。

(六)政策咨询:区商务投促局,电话028-83613829。

(七)对需经第三方机构评审、评估的奖励项目,相关咨询费由区财政局在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相关工作经费。

(八)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投促局牵头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9年12月23日。

展开
订阅招商网络邮件周刊,每周行业资讯,最新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为您推送

全部

招商资讯

载体信息

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研究报告

项目播报

订阅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产业扶持政策
  • 企业投资政策
  • 土地厂房政策
  • 其他相关咨询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