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社会招商引资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2-10 16: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区的社会引资者,即除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社会引资者提供招商信息并全程参与和完成洽谈引进工作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工业生产类项目,经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二)现代农业类项目,经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的实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三)现代物流综合、仓储类项目,经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的实际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现代物流运输类项目,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的实际投资总额在500万以上(含)的项目;旅游观光康疗类项目,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大型商贸类独立统一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均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引进在本地注册的电商企业,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第六个月根据当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首次奖励,投产形成税收后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奖励剩余部分。项目扩建增资不在此列。项目如采用分期方式建设,则奖金根据各期项目投资额进行计算,并根据各项目进度分期进行支付,支付条件与一期建成项目相同。如项目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间超过3个月或开工建设时间延后超过协议约定时间6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则取消奖励。

(六)下列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水电等资源性开发和PPP项目;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超出项目合同建设期限、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 社会引资者如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100强企业,再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额外奖励,但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仅提供有效招商信息,但没有全程参与项目洽谈引进工作的社会引资者,其所引荐的项目在前锋建成投产形成税收后,按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考核及计奖原则

第六条 社会引资者所引进的同一投资人项目只按单个项目计算奖励,不得将项目进行拆分。

第七条 以项目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考核计奖。

第八条 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纳入考核计奖。

第九条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资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纳入考核计奖。

第十条 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部分计算,并纳入考核计奖。

第四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按照首荐原则进行确定,不按规定申报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二条 备案。引进项目的社会引资者应及时填报《前锋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一)办理备案(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签约之日),没有办理备案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接受奖励的对象在符合奖励条件后,按要求填写《前锋区社会招商奖励审批表》(附件二)。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社会引资者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土地出让、设备发票等凭证票据复印件;4.项目开工建设相关文字图片资料、纳税凭证票据等。

第十四条 审核。区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奖励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交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经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发奖。奖金发放经区政府审批后及时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述奖金在招商引资切块资金中列支,区财政根据申报审定结果金额单独核算、据实支付。

第十七条 社会引资者领取的奖励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引资者领取奖金时,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社会引资者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引资奖励者,区政府将追回奖金并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前锋区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重提,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前锋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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