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2017-02-10 15:5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提升招商引资成效,以推进德阳高新区建设,尽快形成产业聚集, 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根 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系引进德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 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产业类别

1.符合本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属于装备制造、 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项目;

2.属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 康等新兴服务业项目;

3.总部经济型项目,包括跨国公司、外省市大集团、上市公 司的地区总部、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

4.符合本区产业规划的其它项目。

(二)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入市域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生产性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 5 千万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 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房地产等不属于产业类的项目;

2.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3.已在德阳市域范围内建成投产的增资项目及改扩建项目;

4.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 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境外资金的生产性项目(以下称外资项目),按 实际到位资金的 3‰计算奖金;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 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以下称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 分的 1‰计算奖金。

引进当年世界 500 强的,奖励标准外资提高至 5‰,内资 2‰。

(二)引进总部、结算中心、金融服务等轻资产项目,以项 目正式运营起三年内,每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10%给予奖励。

(三)引进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或科研机构,分别一次 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2 万元定额奖励。

(四)原则上单个项目奖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优质重大 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奖励程序

(一)申请

1.拥有项目资源(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招商引资中介人(机 构),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招商引资中介认定申请,并附上相关 项目情况介绍。

2.管委会对项目进行甄别筛选,经综合审核确定项目可引入 园区后,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确认招商引资中介人(机构)身 份,并出具招商引资委托函。

(二)备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机构)须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并在高新区 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后,持投资者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资格证明、 项目新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招商引资委托函到管委会备案,以 确认项目引进成功。

(三)申报

招商引资中介人须在项目正式立项备案后一个月内,持相关 证明到管委会领取并填写《德阳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 表》,正式提出奖励申请。申报时,招商引资中介人须提交一式 两份以下证明:

1.招商引资中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来投资者、中介委托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引进项目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投资方、管委会出具的确认招商引资中介人资格的证明。

(四)认定

由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党工委会

审议后确认。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 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土地价款及流动资金均不在计 奖之列。

(五)奖励兑现

1.生产性项目招商奖励分四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项目签 署正式投资协议并完成工商注册后 1 个月内,奖励总金额的 10%; 第二阶段,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正式进场建设后, 再奖励总金额的 10%;第三阶段,项目建成投产,在审核工程决 算报告及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或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等,达 到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后再奖励总金额的 50%;第四阶段,项目在 达到协议约定的亩平税收额后再兑现奖励款剩余的 30%,期限为 签订投资协议后 3 年内(重特大项目可延长至 5 年),超过期限 则不予奖励。

2.轻资产运行的总部经济、服务类等项目,招商奖励分四个 阶段兑现,第一阶段,项目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并完成工商注册后

1 个月内,奖励总金额的 10%(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按项目承诺 完成的税收计算,若未完成,则在后续奖金中扣除);以后按正 式运营三年内,每年的税收完成情况,在第二年的一季度内给予 奖励。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中介人(机构)在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行 负责。

(二)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机构。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中介人(机构)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中介人(机构)作出的超出委托内容或答复范围的承 诺或具体行为不负任何直接或连带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六)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展开
订阅招商网络邮件周刊,每周行业资讯,最新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为您推送

全部

招商资讯

载体信息

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研究报告

项目播报

订阅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产业扶持政策
  • 企业投资政策
  • 土地厂房政策
  • 其他相关咨询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